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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彙

培訓機構承認學員過往的學習成績達到適當水平而向其授予學分

受委評估機構是教育局局長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 所委任的機構,可在資歷架構下(目前只適用於「過往資歷認可」機制)就個人的技能、知識或經驗進行評估,並頒授資歷予成功通過評估的申請人。

「質素保證聯絡委員會」於2015年6月決議推行一個由14個全新及更廣泛的學習及培訓範疇所組成的分類系統,為方便搜尋資歷,資歷名冊內的資歷及其相關進修課程被劃分為14個學習及培訓範疇。如欲了解詳情,請查閱學習及培訓範疇及子範疇對應表和學科例子

資歷名銜計劃旨在統一在資歷架構下的資歷名冊,以反映資歷的性質、學習範疇,以及層次。有關「資歷名銜計劃」的詳情,請瀏覽資歷架構網頁 www.hkqf.gov.hk

該程序促進各學習單元的認可及核實,並容許學員由一項課程轉至另一項課程而無須重複學習。有關詳情,請瀏覽資歷架構網頁www.hkqf.gov.hk

學分累積及轉移安排以院校為基礎,應用於相關課程的學分累積及轉移安排,而同時以院校為基礎。

學分累積及轉移安排以院校提供的個別課程為基礎,應用於個別課程的學分累積及轉移安排。

學分累積及轉移安排以院校提供的個別課程為基礎,根據學員透過資歷架構下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中獲得的資歷,應用於個別課程的學分累積及轉移安排,而同時以院校為基礎。

通過該過程,學員的資歷、部分資歷和學習經歷獲得適當認可(學分),讓學員繼續進修而無須重複內容或程度相同的學習, 並可由一項課程轉至另一項課程, 以及獲取教育經驗和資歷, 而無須損失過多的時間。

附有學分累積及轉移(課程)學分累積及轉移(過往資歷認可)安排的收生課程資歷名冊會顯示可作學分轉移原來資歷原來機構的資料。

 

為方便搜尋,資料會以「由」(即原來機構) 及「到」(即收生機構)形式顯示於資歷名冊頁面上。

教育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設立資歷架構的決策局。有關詳情,請瀏覽教育局的網頁 www.edb.gov.hk

包括對機構及/或資歷/相關課程的學分累積及轉移政策的基本描述。

例子:

學員過往在其他機構獲取的相關資歷而獲大學認可,均可獲學分轉移。而獲轉移的學分的數目,主修學系會審視學員過往的學術記錄並其科目相關程度後決定。獲轉移的學分不會計入成績平均積點,但獲學分轉移的科目將反映在學生的成績單上。

資歷頒授者為負責頒發資歷的個人、學校、院校、團體或其他機構。資歷頒授者可同時為進修課程的營辦者,或是受委評估機構,負責評估個別人士的技能、知識及/或經驗。

評審局負責資歷架構下的質素保證及管理資歷名冊的工作。有關詳情,請瀏覽評審局網頁 www.hkcaavq.edu.hk

資歷名冊上的行業分類是根據教育局在資歷架構下所成立的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所劃分。行業分支是指行業內重要功能範疇。有關詳情,請瀏覽資歷架構網頁 www.hkqf.gov.hk

關鍵詞可讓公眾人士簡易地在資歷名冊上搜尋資歷資料。資歷名冊系統會就用戶所輸入的關鍵詞與已登記在資歷名冊內的資歷的進修課程名稱/資歷名稱、營辦者/資歷頒受者名稱、學習及培訓範疇、行業及/或行業分支以及授課模式等進行配對。使用者可輸入一個或以上與課程或資歷有關的關鍵詞,以搜尋特定的進修課程或資歷的資料。

進修課程為教育或培訓機構所提供的學習或培訓課程,修畢該進修課程後可獲頒授指定資歷。

學分轉移過程中,收生課程從原來資歷/原來機構中認可的總學分百分比上限 。

資歷名冊內的進修課程,可採用以下一至五類授課模式:

 

  1. 全日制一般是指有全負荷的課程的授課模式,而其學員亦被預期為全職學員。全日制亦包括混合制、廠校交替制及構建融合型學習;
  2. 兼讀制一般是指非全負荷課程的授課模式,並通常於正常工作時間外授課。這些課程能讓學員擔任一份全職的工作。兼讀制亦包括日間給假制及夜間上課;
  3. 電子學習模式指全部或主要經由電子途徑進行授課及學習;
  4. 遙距課程模式,學員與導師或其他學員分隔在不同的地方,學員可有或沒有面對面接觸導師,亦可以不同方式自修學習; 及
  5. 網上課程是指利用電子學習平台進行有系統的學與教和評核,且課程超過一半的教學以網上方式進行。

非本地資歷是指由香港以外之課程營辦者,在本港開辦的進修課程,並頒授的資歷。這些非本地課程須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並須通過評審局的課程評審,方可在資歷名冊登記。

任何以個人、學校、院校、機構或團體身份提供及開辦進修課程,均稱為營辦者

資歷名冊資料圖可就質素保證狀況、資歷級別學習及培訓範疇,以及學分累積及轉移類別,提供即時及快速的資歷分佈概覽。

每個載列於資歷名冊上的資歷均附有資歷名冊登記號碼以作辨識。 資歷名冊登記號碼是由三組數字組成:

 

  1. 第一組 (兩位數字),顯示該資歷經資歷名冊管理當局接納後首次載列於資歷名冊的年份(例如: 13 = 資歷於2013年首次被接納)。
  2. 第二組 (六位數字) 是由資歷名冊系統根據毎年登記的資歷的數目,而順序產生的編號。
  3. 最後一組數字用作指示資歷的級別,如下:

 

a.

於2012年10月25日以前,該組別由一個數字組成,例如: 1 = 資歷架構級別一

b.

由2012年10月25日起,所有全新上載於資歷名冊的資歷的資歷名冊登記號碼均會由英文字母 “L”和一個數字組成,以顯示該資歷的級別,例如: L1 = 資歷架構級別一。

 

舊有的資歷名冊登記號碼樣本 09/123456/1
(於2012年10月25日以前)

 

現有的資歷名冊登記號碼樣本 12/123456/L1
(由2012年10月25日起)

評審局已獲保險業監管局委任為持牌保險中介人持續專業培訓的評核機構。在有關機制下,通過資歷架構評審的保險課程及其他與保險相關的課程,可成為保險中介人合資格的持續專業培訓活動﹔以鼓勵保險從業員學習獲資歷架構認可的課程,以符合持續專業培訓的規定。


凡已通過資歷架構評審及載列於資歷名冊的保險行業類別課程,會直接獲認可為第3類合資格的持續專業培訓活動。而通過資歷架構評審但於資歷名冊上被列為保險行業類別的課程,可於成功通過評審局查核後獲認可為第4類合資格的持續專業培訓活動。如欲查詢有關第4類合資格的持續專業培訓活動的查核服務(即“其他通過資歷架構評審的課程”)的詳情,請瀏覽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網頁 https://www.hkcaavq.edu.hk/zh-hant/assessment/CPD_IA_prog/ 

資歷名冊內的資歷是指學員在修畢進修課程後獲課程營辦者/培訓機構頒授的資歷。資歷亦可以是評估機構在成功評估個人在特定行業中所獲得的技能、知識或經驗後所頒發的資歷。

資歷架構是一個七級的資歷級別制度,統整及涵蓋主流學術、職業及持續教育界別的資歷。資歷架構認可的資歷是經過質素保證以及按照客觀和明確的標準釐定級別。資歷架構提供「四通八逹」的學習階梯,從而鼓勵終身學習,以提升本港整體工作人口的質素。有關詳情,請瀏覽資歷架構網頁 www.hkqf.gov.hk

資歷學分是指完成一個在資歷架構下認可的進修課程或資歷所需的學習量的計算單位。一個資歷架構學分包含十個學時。有關詳情,請瀏覽資歷架構網頁 www.hkqf.gov.hk

資歷架構認可的資歷皆按「資歷級別通用指標」分級。通用指標說明同一級別的資歷的共通特性,而資歷的級別則反映了學習內容的複雜程度。有關詳情,請瀏覽資歷架構網頁 www.hkqf.gov.hk。

資歷名冊由教育局局長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設立,以載列資歷架構認可的資歷。根據該條例,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獲指定為發展及管理的資歷名冊當局。

 

所有載列於資歷名冊的資歷,均已經由指定評審機構,包括評審局或可自行評審的營辦者評審。

收生機構決定是否認可由原來資歷轉移到收生課程中的學分。收生機構開辦認可學分轉移的收生課程。

學員從某資歷(包括課程及「過往資歷認可」資歷)中獲轉移之學分,將由收生課程認可。收生機構開辦收生課程,並決定是否接納由原來資歷到該收生課程的學分轉移

資歷架構下設立的「過往資歷認可」機制,讓不同背景的人士就其在該行業所擁有的知識、技能及經驗獲得正式認可。有關詳情,請瀏覽資歷架構網頁 www.hkqf.gov.hk

三種資歷登記狀況分別為 1)現行有效 2)即將有效 3)封存。各登記狀況的定義如下:

 

現行有效: 資歷的登記有效期為現時有效,學員可於登記有效期內開始修讀有關資歷的進修課程,以取得資歷架構認可的資歷。
即將有效: 資歷的登記有效期尚未開始,學員須於登記有效期開始後才修讀有關資歷的進修課程,以獲取資歷架構認可的資歷。
封存: 資歷的登記有效期已經完結,惟該資歷並沒有重新登記。


注意事項:

若學員在登記狀況為「封存」時開始修讀該項進修課程,他在修畢該課程後獲頒的資歷將不獲資歷架構認可。


請參閱下圖以說明各種資歷登記狀況:


登記有效期是指資歷在資歷名冊內的登記時限。學員須在登記有效期內開始修讀載列於資歷名冊內有關資歷的進修課程,以取得資歷架構認可的資歷。

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附表二,可自行評審的營辦者包括:

 

  • 香港中文大學
  • 香港城市大學
  • 香港浸會大學
  • 香港教育大學
  • 香港理工大學
  • 香港科技大學
  • 嶺南大學
  • 香港都會大學
  • 香港大學

營辦者(課程)或受委評估機構(「過往資歷認可」資歷),其學習單元或「過往資歷認可」資歷將會尋求獲認可的學分轉移或收生課程銜接。

收生課程所認可的轉移學分,是由學員從原來資歷獲取的。原來資歷包括培訓機構的課程或受委評估機構的「過往資歷認可」資歷。

過往獲取並獲認可的學分轉移的有效期。

此包括課程/資歷的特定學分累積及轉移資料

例子:

持有物業及設施管理證書人士,合資格報讀物業及設施管理專業文憑課程並申請學分轉移

《能力標準說明》為本課程的設計以《能力標準說明》為基礎,闡述各個行業所需的知識、技能及能力標準。有關詳情,請瀏覽資歷架構網頁www.hkqf.gov.hk

《通用(基礎)能力說明》為本課程指培訓機構採用《通用(基礎)能力說明》所設計的課程,當中涵蓋四種基礎能力,包括英文、中文、運算及資訊科技。這些課程的學習內容主要取材自《通用(基礎)能力說明》,而學習成果亦符合《通用(基礎)能力說明》所釐定的表現要求及成效標準。有關詳情,請瀏覽資歷架構網頁www.hkqf.gov.hk

評審局於2015年9月為 14個學習及培訓範疇下編制子範疇, 藉以為學科範圍評審(即四階段質素保證程序的第三階段)制定指定學科範圍 。子範疇亦用作區分已評審及載列於資歷名冊的進修課程。如欲了解詳情,請查閱學習及培訓範疇及子範疇對應表和學科例子
「職業階梯課程」(VQP課程)是根據個別行業「職業資歷階梯」內所闡述的主要工作崗位所需能力(以《能力標準說明》中的「能力單元」標示)及其他相關要求,以及學習和就業上的進階路徑而設計。 有關詳情,請瀏覽資歷架構網頁www.hkqf.gov.hk